上诉委员会(房屋)(下称「委员会」)是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7A条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负责裁定有关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与其租户之间的终止租契事宜而提出的上诉。
凡租契已根据房屋条例第19(1)(a)或(aa)条终止,或凡迁出通知书已根据房屋条例第19(1)(b)条发出,承租人可在终止租契通知书完成送达之日或迁出通知书发出之日之后不迟于15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主席如信纳该承租人因健康欠佳、不在或委员会主席认为足够的其他因由而未能提出上诉,则可准许一名根据有关租契获授权佔用有关单位的人代承租人提出上诉。
上诉须以书面提出,并须述明上诉理由。承租人可由专人或以邮件方式将上诉信送交上诉委员会(房屋)(地址:香港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号)。
重要通知:有关上诉必须于上述15天法定限期内向委员会提出。根据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裁决,未能在限期前提出的上诉不能进行上诉程序(判案书案件号码CACV 426/2000 , 2000年12月8日)。因此,委员会没有法律权力处理逾期的上诉。
注意:如你选择邮寄上诉文件,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以确保你的上诉文件能妥善送达上诉委员会。若邮件邮资不足,香港邮政会把邮件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销毁 。上诉委员会不会接受逾期的上诉。
就有关「邮资充足 派递迅速」方面的资料,请浏览以下网址:
https://www.hongkongpost.hk/sc/sending_mail/note/index.html
委员会会就获接纳的上诉进行聆讯。聆讯通知书会连同由房委会拟备的个案事实摘要,于聆讯前不少于14日,以挂号邮件方式寄送给上诉人。
上诉人可亲自出席上诉聆讯,或可由上诉人以书面授权的大律师或律师或任何人,代表出席聆讯。上诉人须在聆讯日期之前不少于7个工作天向委员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该人是一名大律师、律师或是上诉人以书面授权的人。
负责聆讯上诉的上诉审裁小组由三名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上诉审裁小组主席。
除特殊情况下,聆讯须公开进行。聆讯一般以广东话进行。如有需要,聆讯时会提供即时传译予上诉人。
聆讯一般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如上诉人没有出席上诉聆讯并且没有由他人代表出席上诉聆讯,则上诉审裁小组倘信纳有关聆讯通知书已向上诉人发出,即可-
若在聆讯当日出现恶劣天气(如香港天文台发出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暴雨警告信号),委员会会按照有关通告( 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所载安排处理当日的聆讯。
上诉审裁小组-
上诉审裁小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议结果将由委员会秘书处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及房委会,一般在聆讯后14日内。
注:公众人士可以申请以访客身分旁听聆讯,请于相关聆讯日期前致电委员会秘书处查询及预留座位 (电话:2761 7252)。访客请参阅场地守则。
通讯地址: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号房屋委员会总部二座10楼
电话:2761 7252
传真:2761 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