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委员会 (房屋)

  1. 上诉委员会(房屋) 的工作范围
  2. 成员
  3. 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4. 已编排的聆讯
  5. 其他资料
  6. 查询

1. 上诉委员会(房屋)的工作范围

上诉委员会(房屋)(下称「委员会」)是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7A条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负责裁定有关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与其租户之间的终止租契事宜而提出的上诉。

2. 成员

  • 张吕宝儿女士, JP (主席)
  • 陈伟明先生, BBS, MH, JP
  • 蒋昭岚女士
  • 张思颖女士
  • 徐凯怡女士
  • 钟家乐先生
  • 侯百燊先生
  • 何嘉佩女士
  • 何敬丰先生
  • 许卓杰先生
  • 许明明女士
  • 林子麒先生
  • 林晓岚女士
  • 苏诗韵女士
  • 戴昭琦女士
  • 邓之皓先生
  • 黄金霏女士
  • 郑建邦先生
  • 蔡昭宜女士
  • 钟志雄先生
  • 何华汉先生, MH
  • 许立德先生
  • 江嘉惠女士
  • 李匡怡女士
  • 李洪森先生, BBS, MH
  • 李德康先生, SBS, MH, JP
  • 陆志昌先生
  • 文诗咏女士, MH
  • 伍袁隽女士
  • 谭玮信先生
  • 邓浩然先生
  • 吴丹女士
  • 杨卓姿女士
  • 朱丽玲女士, MH
  • 何志辉先生
  • 刘骏楷先生
  • 缪天慧女士
  • 苏雯华女士
  • 苏绮青女士
  • 孙康乔先生
  • 黄河先生
  • 陈志雄先生
  • 叶俊远先生
  • 郭倩玲女士
  • 赖泳恩女士
  • 蓝嘉妍女士
  • 刘欣欣女士
  • 李碧仪女士, MH
  • 吴凯敏女士
  • 黄嘉莅女士
  • 黄显舜先生
  • 叶慧茵女士
  • 陈智聪先生
  • 陈靖源先生
  • 陈俊荣先生
  • 陈振宜先生
  • 陈蔼怡女士
  • 陈心愉女士, JP
  • 陈子迁先生
  • 陈伟健先生
  • 张汉彬先生
  • 郑浚文先生
  • 张奕聪先生
  • 赵之威先生
  • 丘爱莉女士
  • 钟国辉先生
  • 方文杰先生
  • 许文杰先生
  • 许瑞恒先生
  • 孔宪正先生
  • 关昕彤女士
  • 郭允中先生
  • 邝禹韬先生
  • 黎蒑女士
  • 林增隆先生
  • 刘子浩先生
  • 刘砚枫先生
  • 梁盛荫先生
  • 梁卫晋先生
  • 廖伯贤先生
  • 卢懿杏女士, MH
  • 文嘉豪先生, JP
  • 巫成锋先生
  • 吴晋辉先生
  • 伍美英女士
  • 吴宝强先生, MH
  • 魏垲錂女士
  • 萧晓婷女士
  • 苏嘉雯女士
  • 苏溢泉先生
  • 谭雪欣女士
  • 邓正刚先生
  • 杜曜廷先生
  • 谢炜珞博士
  • 黄文珊女士
  • 黄世杰先生
  • 胡乐天先生
  • 叶佩坤女士
  • 叶志兆博士
  • 陈颖妮女士
  • 周德佩女士
  • 张宝雯女士
  • 关璧莹女士
  • 黎栢凝女士
  • 刘健乐先生
  • 刘敏仪女士
  • 李志轩先生
  • 梁兆滨先生
  • 廖进仁先生
  • 骆允成先生
  • 马若侬女士
  • 缪志仁先生
  • 吴思桦女士
  • 苏期殷先生
  • 施俊匡先生
  • 曾学铭先生
  • 屈丽仪女士
  • 黄俊璋先生
  • 黄碧娇女士, SBS, MH, JP
  • 杨盈女士
  • 杨建华先生

3. 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

凡租契已根据房屋条例第19(1)(a)或(aa)条终止,或凡迁出通知书已根据房屋条例第19(1)(b)条发出,承租人可在终止租契通知书完成送达之日或迁出通知书发出之日之后不迟于15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主席如信纳该承租人因健康欠佳、不在或委员会主席认为足够的其他因由而未能提出上诉,则可准许一名根据有关租契获授权佔用有关单位的人代承租人提出上诉。

上诉须以书面提出,并须述明上诉理由。承租人可由专人或以邮件方式将上诉信送交上诉委员会(房屋)(地址:香港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号)。

重要通知:有关上诉必须于上述15天法定限期内向委员会提出。根据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裁决,未能在限期前提出的上诉不能进行上诉程序(判案书案件号码CACV 426/2000 , 2000年12月8日)。因此,委员会没有法律权力处理逾期的上诉。

注意:如你选择邮寄上诉文件,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以确保你的上诉文件能妥善送达上诉委员会。若邮件邮资不足,香港邮政会把邮件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销毁 。上诉委员会不会接受逾期的上诉。

就有关「邮资充足 派递迅速」方面的资料,请浏览以下网址:

https://www.hongkongpost.hk/sc/sending_mail/note/index.html

聆讯通知

委员会会就获接纳的上诉进行聆讯。聆讯通知书会连同由房委会拟备的个案事实摘要,于聆讯前不少于14日,以挂号邮件方式寄送给上诉人。

上诉人可亲自出席上诉聆讯,或可由上诉人以书面授权的大律师或律师或任何人,代表出席聆讯。上诉人须在聆讯日期之前不少于7个工作天向委员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该人是一名大律师、律师或是上诉人以书面授权的人。

上诉聆讯

负责聆讯上诉的上诉审裁小组由三名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上诉审裁小组主席。

除特殊情况下,聆讯须公开进行。聆讯一般以广东话进行。如有需要,聆讯时会提供即时传译予上诉人。

聆讯一般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 首先,由房委会代表讲述个案的背景及终止租约或发出迁出通知书的原因。上诉审裁小组和上诉人可向房委会代表作出提问。
  2. 其后,上诉人会申述其上诉理由。上诉审裁小组和房委会代表可向上诉人作出提问。
  3. 当各方均完成其陈述及提问后,上诉审裁小组会请上诉人、房委会代表及旁听人士离场。上诉审裁小组随即进行闭门审议。

如上诉人没有出席上诉聆讯并且没有由他人代表出席上诉聆讯,则上诉审裁小组倘信纳有关聆讯通知书已向上诉人发出,即可-

  1. 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对该项上诉进行聆讯;或
  2. 将聆讯延期。

若在聆讯当日出现恶劣天气(如香港天文台发出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暴雨警告信号),委员会会按照有关通告( 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PDF 格式)所载安排处理当日的聆讯。

上诉审裁小组的裁决

上诉审裁小组-

  1. 在裁定就根据第19(1)(a)或(aa)条终止租契所提出的上诉时,可确认、中止或取消该项终止;
  2. 在裁定就根据第19(1)(b)条终止租契所提出的上诉时,可确认、修订、中止或取消迁出通知书。

上诉审裁小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议结果将由委员会秘书处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及房委会,一般在聆讯后14日内。

4. 已编排的聆讯 PDF 格式

注:公众人士可以申请以访客身分旁听聆讯,请于相关聆讯日期前致电委员会秘书处查询及预留座位 (电话:2761 7252)。访客请参阅场地守则。

参阅场地守则 PDF 格式

5. 其他资料

6. 查询

通讯地址: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号房屋委员会总部二座10楼

电话:2761 7252

传真:2761 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