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會(房屋)(下稱「委員會」)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負責裁定有關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與其租戶之間的終止租契事宜而提出的上訴。
凡租契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a)或(aa)條終止,或凡遷出通知書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發出,承租人可在終止租契通知書完成送達之日或遷出通知書發出之日之後不遲於15天內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主席如信納該承租人因健康欠佳、不在或委員會主席認為足夠的其他因由而未能提出上訴,則可准許一名根據有關租契獲授權佔用有關單位的人代承租人提出上訴。
上訴須以書面提出,並須述明上訴理由。承租人可由專人或以郵件方式將上訴信送交上訴委員會(房屋)(地址:香港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
重要通知:有關上訴必須於上述15天法定限期內向委員會提出。根據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裁決,未能在限期前提出的上訴不能進行上訴程序(判案書案件號碼CACV 426/2000 , 2000年12月8日)。因此,委員會沒有法律權力處理逾期的上訴。
注意:如你選擇郵寄上訴文件,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以確保你的上訴文件能妥善送達上訴委員會。若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 。上訴委員會不會接受逾期的上訴。
就有關「郵資充足 派遞迅速」方面的資料,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s://www.hongkongpost.hk/tc/sending_mail/note/index.html
委員會會就獲接納的上訴進行聆訊。聆訊通知書會連同由房委會擬備的個案事實摘要,於聆訊前不少於14日,以掛號郵件方式寄送給上訴人。
上訴人可親自出席上訴聆訊,或可由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大律師或律師或任何人,代表出席聆訊。上訴人須在聆訊日期之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向委員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該人是一名大律師、律師或是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負責聆訊上訴的上訴審裁小組由三名委員會成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上訴審裁小組主席。
除特殊情況下,聆訊須公開進行。聆訊一般以廣東話進行。如有需要,聆訊時會提供即時傳譯予上訴人。
聆訊一般根據以下程序進行-
如上訴人沒有出席上訴聆訊並且沒有由他人代表出席上訴聆訊,則上訴審裁小組倘信納有關聆訊通知書已向上訴人發出,即可-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審裁小組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審議結果將由委員會秘書處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上訴人及房委會,一般在聆訊後14日內。
註:公眾人士可以申請以訪客身分旁聽聆訊,請於相關聆訊日期前致電委員會秘書處查詢及預留座位 (電話:2761 7252)。訪客請參閱場地守則。
通訊地址: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房屋委員會總部二座10樓
電話:2761 7252
傳真:2761 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