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會 (房屋)

  1. 上訴委員會(房屋) 的工作範圍
  2. 成員
  3. 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4. 已編排的聆訊
  5. 其他資料
  6. 查詢

1. 上訴委員會(房屋)的工作範圍

上訴委員會(房屋)(下稱「委員會」)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負責裁定有關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與其租戶之間的終止租契事宜而提出的上訴。

2. 成員

  • 張呂寶兒女士, JP (主席)
  • 陳偉明先生, BBS, MH, JP
  • 蔣昭嵐女士
  • 張思穎女士
  • 徐凱怡女士
  • 鍾家樂先生
  • 侯百燊先生
  • 何嘉珮女士
  • 何敬豐先生
  • 許卓傑先生
  • 許明明女士
  • 林子麒先生
  • 林曉嵐女士
  • 蘇詩韻女士
  • 戴昭琦女士
  • 鄧之皓先生
  • 黃金霏女士
  • 鄭建邦先生
  • 蔡昭宜女士
  • 鍾志雄先生
  • 何華漢先生, MH
  • 許立德先生
  • 江嘉惠女士
  • 李匡怡女士
  • 李洪森先生, BBS, MH
  • 李德康先生, SBS, MH, JP
  • 陸志昌先生
  • 文詩詠女士, MH
  • 伍袁雋女士
  • 譚瑋信先生
  • 鄧浩然先生
  • 吳丹女士
  • 楊卓姿女士
  • 朱麗玲女士, MH
  • 何志輝先生
  • 劉駿楷先生
  • 繆天慧女士
  • 蘇雯華女士
  • 蘇綺青女士
  • 孫康喬先生
  • 黃河先生
  • 陳志雄先生
  • 葉俊遠先生
  • 郭倩玲女士
  • 賴泳恩女士
  • 藍嘉妍女士
  • 劉欣欣女士
  • 李碧儀女士, MH
  • 吳凱敏女士
  • 黃嘉莅女士
  • 黃顯舜先生
  • 葉慧茵女士
  • 陳智聰先生
  • 陳靖源先生
  • 陳俊榮先生
  • 陳振宜先生
  • 陳藹怡女士
  • 陳心愉女士, JP
  • 陳子遷先生
  • 陳偉健先生
  • 張漢彬先生
  • 鄭浚文先生
  • 張奕聰先生
  • 趙之威先生
  • 丘愛莉女士
  • 鍾國輝先生
  • 方文傑先生
  • 許文傑先生
  • 許瑞恒先生
  • 孔憲正先生
  • 關昕彤女士
  • 郭允中先生
  • 鄺禹韜先生
  • 黎蒑女士
  • 林增隆先生
  • 劉子浩先生
  • 劉硯楓先生
  • 梁盛蔭先生
  • 梁衞晉先生
  • 廖伯賢先生
  • 盧懿杏女士, MH
  • 文嘉豪先生, JP
  • 巫成鋒先生
  • 吳晉輝先生
  • 伍美英女士
  • 吳寶強先生, MH
  • 魏塏錂女士
  • 蕭曉婷女士
  • 蘇嘉雯女士
  • 蘇溢泉先生
  • 譚雪欣女士
  • 鄧正剛先生
  • 杜曜廷先生
  • 謝煒珞博士
  • 黃文珊女士
  • 黃世傑先生
  • 胡樂天先生
  • 葉佩坤女士
  • 葉志兆博士
  • 陳穎妮女士
  • 周德佩女士
  • 張寶雯女士
  • 關璧瑩女士
  • 黎栢凝女士
  • 劉健樂先生
  • 劉敏儀女士
  • 李志軒先生
  • 梁兆濱先生
  • 廖進仁先生
  • 駱允成先生
  • 馬若儂女士
  • 繆志仁先生
  • 吳思樺女士
  • 蘇期殷先生
  • 施俊匡先生
  • 曾學銘先生
  • 屈麗儀女士
  • 黃俊璋先生
  • 黃碧嬌女士, SBS, MH, JP
  • 楊盈女士
  • 楊建華先生

3. 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提出上訴

凡租契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a)或(aa)條終止,或凡遷出通知書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發出,承租人可在終止租契通知書完成送達之日或遷出通知書發出之日之後不遲於15天內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主席如信納該承租人因健康欠佳、不在或委員會主席認為足夠的其他因由而未能提出上訴,則可准許一名根據有關租契獲授權佔用有關單位的人代承租人提出上訴。

上訴須以書面提出,並須述明上訴理由。承租人可由專人或以郵件方式將上訴信送交上訴委員會(房屋)(地址:香港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

重要通知:有關上訴必須於上述15天法定限期內向委員會提出。根據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裁決,未能在限期前提出的上訴不能進行上訴程序(判案書案件號碼CACV 426/2000 , 2000年12月8日)。因此,委員會沒有法律權力處理逾期的上訴。

注意:如你選擇郵寄上訴文件,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以確保你的上訴文件能妥善送達上訴委員會。若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 。上訴委員會不會接受逾期的上訴。

就有關「郵資充足 派遞迅速」方面的資料,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s://www.hongkongpost.hk/tc/sending_mail/note/index.html

聆訊通知

委員會會就獲接納的上訴進行聆訊。聆訊通知書會連同由房委會擬備的個案事實摘要,於聆訊前不少於14日,以掛號郵件方式寄送給上訴人。

上訴人可親自出席上訴聆訊,或可由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大律師或律師或任何人,代表出席聆訊。上訴人須在聆訊日期之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向委員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該人是一名大律師、律師或是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上訴聆訊

負責聆訊上訴的上訴審裁小組由三名委員會成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上訴審裁小組主席。

除特殊情況下,聆訊須公開進行。聆訊一般以廣東話進行。如有需要,聆訊時會提供即時傳譯予上訴人。

聆訊一般根據以下程序進行-

  1. 首先,由房委會代表講述個案的背景及終止租約或發出遷出通知書的原因。上訴審裁小組和上訴人可向房委會代表作出提問。
  2. 其後,上訴人會申述其上訴理由。上訴審裁小組和房委會代表可向上訴人作出提問。
  3. 當各方均完成其陳述及提問後,上訴審裁小組會請上訴人、房委會代表及旁聽人士離場。上訴審裁小組隨即進行閉門審議。

如上訴人沒有出席上訴聆訊並且沒有由他人代表出席上訴聆訊,則上訴審裁小組倘信納有關聆訊通知書已向上訴人發出,即可-

  1. 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對該項上訴進行聆訊;或
  2. 將聆訊延期。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PDF 格式)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上訴審裁小組的裁決

上訴審裁小組-

  1. 在裁定就根據第19(1)(a)或(aa)條終止租契所提出的上訴時,可確認、中止或取消該項終止;
  2. 在裁定就根據第19(1)(b)條終止租契所提出的上訴時,可確認、修訂、中止或取消遷出通知書。

上訴審裁小組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審議結果將由委員會秘書處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上訴人及房委會,一般在聆訊後14日內。

4. 已編排的聆訊 PDF 格式

註:公眾人士可以申請以訪客身分旁聽聆訊,請於相關聆訊日期前致電委員會秘書處查詢及預留座位 (電話:2761 7252)。訪客請參閱場地守則。

參閱場地守則 PDF 格式

5. 其他資料

6. 查詢

通訊地址: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房屋委員會總部二座10樓

電話:2761 7252

傳真:2761 7100